合肥市骨科医院岗位聘任与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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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各科室(分院)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10月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聘任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按需设岗。以“公开、平等、竞争、高效”的原则竞聘上岗、择优聘任。

第三条 聘任范围: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一、卫生系列

第四条 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有责任心,无违纪违规行为记录。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高、中、初级岗位内部各级别岗位,须在本层级的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在聘期内。

7.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职称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中级及以上岗位需要)。

9.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10.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在一个聘期内,初级职务每年Ⅱ类学分不少于20分;中、高级职务每年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Ⅱ类学分不少于20分。

11.有执业资格要求者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且(第一)注册执业点在本院。

第五条 具体聘用条件

一、正高级

(一)具有广博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主持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能熟练地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省内或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行业)权威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体岗位聘用条件

1.三级岗位:

由市级人事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四级岗位: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积极承担临床、科研、教学及学科建设任务。

二、副高级

(一)具有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能熟练地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省内或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三)指导和培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体岗位聘用条件

1.五级岗位(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首次聘任:副高职务满6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或任副高职务满9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副高职务满12年,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护理专业2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院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及主要参与人(省级前5名,市级前2名。)

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委员及以上或省级专业管理学会常委及以上;

4)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国家级(前5名)和省级(前3名)科研课题1项以上;

5)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6)主持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至少1项;

7)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1SCI论文,或本专业CN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且至少1篇为国家级期刊,或副主编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出版专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8)院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9)积极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抗震救灾、抗洪抢险、援藏、援疆、援外、支农、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性社会事件等)受到市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10)国家级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并在临床推广使用。

2.六级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首次聘任副高职务满3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或任副高职务满6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副高职务满9年,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护理专业2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院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培养对象后备人选;

2)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及主要参与人(省级前5名,市级前3名。);

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委员及以上或市级专业学会常委或省级专业管理学会委员及以上;

4)主持医院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5)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前3名);

6)主持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或和至少1项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

7)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CN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8)院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9)积极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抗震救灾、抗洪抢险、援藏、援疆、援外、支农、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性社会事件等)受到荣誉表彰;

10)国家级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并在临床推广使用。

3.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积极承担临床、科研、教学及学科建设任务。

三、中级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技术,积极参与专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诊疗技术或操作,积极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

(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体岗位聘用条件

1.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一级主治医(药、护、技)师)

首次聘任中级职务满6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或任中级职务满9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中级职务满12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护理专业1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院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后备人选;

2)担任市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委员或省级专业管理学会委员以上;

3)主持医院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前2名;

4)主持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

5)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CN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6)院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2名)及以上。

7)获得医院及以上级别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2.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主治医(药、护、技)师)

首次聘用任中级职务满3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或任中级职务满6年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中级职务满9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护理专业1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院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后备人选;

2)担任市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委员或省级专业管理学会委员以上;

3)主持医院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

4)主持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

5)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CN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获得医院及以上级别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3.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主治医(药、护、技)师)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积极承担临床工作,积极参与科研、教学及学科建设任务。

四、初级

(一)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医(药、护、技)师)应受聘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应取得初级(助理级)任职资格。

(三)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初级(员级)任职资格。

二、非卫生系列

第六条 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2.能够加强专业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紧跟专业发展动态,能把最新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实践之中;

3.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有责任心,无违纪违规行为记录。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7.高、中、初级岗位内部各级别岗位,须在本层级的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在聘期内。

8.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分。

10.具有任职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具体聘用条件

一、副高级

(一)六级岗位

首次聘任副高职务满3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或任副高职务满6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副高职务满9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2.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院级以上表彰的荣誉称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个人);

4.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委员以上;

5.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CN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二)七级岗位

经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评审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

二、中级

(一)八级岗位

首次聘任中级职务满9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或任中级职务满12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中级职务满15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获得医院及以上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市局级及以上表彰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担任市级及以上管理专业学会委员及以上;

3.在本专业市级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

(二)九级岗位

首次聘任中级职务满9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或任中级职务满12年及以上,任期考核合格及以上;常态化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可参加岗位竞聘。具体条件为:

1.获得医院及以上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市局级及以上表彰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担任市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委员及以上;

3.在本专业市级及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

(三)十级岗位

经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三、初级

(一)十一岗位:受聘十二级岗位上满三年。

(二)十二级岗位:取得初级任职资格,并经医院聘任。

(三)十三级岗位:取得初级(员级)任职资格,并经医院聘任。

第三章 管理岗位聘任

第八条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8.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9.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具体岗位聘用条件

一、六级及以上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确定。

二、七级职员: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配合领导做好本部门的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参与本单位有关业务研究课题;有综合分析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熟练起草本职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文稿、工作方案及调研报告等;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并就执行中所积累的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科学的工作规程。指导本单位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三、八级职员:负责本部门某一项或几项具体业务工作;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领导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有关业务研究的课题;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能草拟本职工作中一般的公文、文稿或研究报告;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按时做好工作规划和总结,积极探索工作经验;指导本单位八级以下职员工作。

四、九级职员: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配合科室领导开展工作;参与调研工作,能写本职工作一般性文稿,如会议性通知、请示、报告、函。

五、十级职员: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配合科室领导开展工作;参与调研工作,能写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通知。

第四章 工勤技能岗位聘任

第十条 聘用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7、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8、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学徒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五章 岗位聘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结构比例要求,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医院业务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人员岗位分配适当向临床科室倾斜。

第十二条 聘任期限:各类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聘期签至退休当月。

第十三条 聘任办法和程序

一、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一)聘任程序

1.人事部门公布岗位可聘数。

2.符合岗位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者,填写申报审批表交人事部门,

3.人事部门组织初审工作

4.通过初审人员,报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市人社局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相关规定

参照工作业绩、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作风、廉洁从医、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团队精神、资格取得时间、学历、工作年限、现聘岗位任职年限等条件综合评议、择优聘任。

二、管理岗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干部任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竞聘岗位必须为本人现聘岗位的上级岗位,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与竞聘岗位一致。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取得现聘任岗位的上一级资格后,在上一级岗位有空缺,同时聘现任资格时间,满足国家关于职称晋升资格考试中要求的时限,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聘任程序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六条 竞聘上一层级岗位时,上报材料包括并不限于相关要求,但必须为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或业绩等相关材料,时限可放宽到2个聘期)。

第十七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须提供评审材料,报有关部门评审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取得资格后的三年内,参加该资格对应岗位竞聘时,除继教学分外可不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岗位竞聘采取由高到低逐级竞聘的方式,落选人员自动进入下一层级岗位竞聘。

第十九条 参加竞聘者未按时间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视为自动放弃,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聘任前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按市人事部门相关要求报主管部门和(或)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办理聘任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岗位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考核分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以低聘。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承担科室管理职责的,要接受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具体岗位聘用条件)双重考核并达标。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报晋升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

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

二、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经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三、申报晋升前一年或当年,病假累计3个自然月及以上,事假累计 1个自然月及以上。

四、聘期内发现医德医风差或收受病人“红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查处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内。

五、违反《执业医师法》,擅自异地行医者,查处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内。

六、不服从医院安排,拒不完成政府或医院(含科室安排的)指令性工作(包括医、教、研等)任务者,当年及以后1年内。

七、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晋升条件者。

第二十四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必须经院人事部门审核,报名表复印件在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岗位竞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任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对评议、聘任和考察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向外泄露者,视情节轻重按组织程序报请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在竞聘中弄虚作假、贿赂岗位聘任相关人员或威胁、恐吓、诽谤、诬告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者,取消岗位竞聘资格,同时,按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续聘:根据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作风、廉洁从医、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团队精神等等方面综合评议。同时,继教学分必须达标,本专业考核必须达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执行中如遇需调整或补充相关条款时,须由人事部门向院务管理委员会上报,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调整或补充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市人社局对医院岗位设置是按照在编人员进行设计的,故在岗不在编人员暂不实行岗位设置,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职称晋升,按本方案所列岗位基本条件和相关具体条件、相关岗位聘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或省市规定的相关专业职称晋升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专业要求制订的、关于职称晋升的相关要求,作为本制度的补充条款一并执行。相关职能部门须及时公布上述内容,并书面报院人事部门备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院务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建立职称评审评委库建议方案,组织评委开展副高级和中初级职称晋升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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