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例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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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复印须知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家属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在病案室登记。

3、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提供复印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复印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应当加盖证明印章。

4、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5、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收取病历检索费6元/件,黑白打印A4纸0.5元/页。

6、调阅、复印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7:30-11:30下午2:30-5:30 (夏季)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冬季)

 

病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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